各科室、局屬事業單位:
為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強化決策責任,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寧波市北侖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寧波市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制度》等文件,結合本局實際,制定了《寧波市北侖區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制度》,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應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寧波市北侖區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寧波市北侖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寧波市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制度》等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局機關在依法履行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等職責過程中,對關系到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和影響面廣、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如下:
(一)涉及到全區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臺涉及到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為保證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社會穩定采取的重大臨時措施;
(五)其他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突發事件應對、人事任免、政府規章制定建議案的擬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事項,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四條???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化管理。決策事項目錄由局辦公室組織編制,經局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第六條???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局辦公室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工作,并通過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決策事項目錄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區司法行政部門。
因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緊急情況可以延遲公布,但應當在公布時作出說明。當年無決策事項的,局辦公室應當經局黨委集體討論后,形成會議紀要。目錄公布后產生新增決策事項的,應當及時補充公布。
公布的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主體、決策承辦科室(單位)、制定依據、履行程序要求、計劃完成時間等內容。
對于符合決策事項標準但未編入目錄的決策事項,仍應當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七條???對列入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局機關應當及時啟動決策程序,并明確決策承辦科室(單位);需要兩個以上科室(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科室(單位)。
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事項草案。
第八條???除涉及國家、商業、個人隱私等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將決策事項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將決策事項、依據、說明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二)采取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其中召開聽證會的,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的15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
決策承辦科室(單位)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將意見采納情況以適當形式統一向公眾反饋。對于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九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成本效益等進行論證。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加論證。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后,提供書面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決策承辦科室(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選取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參加決策事項的論證。
第十條???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風險評估。但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決策承辦科室(單位)采取委托方式開展風險評估的,不得委托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評估機構參與評估相關工作,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評估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行政決策風險評估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法性評估。行政決策是否在權限范圍內,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合理性評估。行政決策是否必要、合理,是否體現公平、公開和以人為本原則。
(三)可行性評估。行政決策是否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需求,得到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能否解決實際問題。
(四)穩定性評估。行政決策是否存在潛在不安定因素或公共安全隱患,是否會引起群眾不滿情緒,引發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
(五)可控性評估。決策實施的目標、效果和影響是否能控制在確定、預期的范圍內,以及對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可控程度、預防和化解相應措施。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提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是否中止決策程序:
(一)決策事項草案征求意見時公眾對決策事項草案接受程度較低,可能影響決策事項實施效果的;
(二)經專家論證后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性、技術性上尚未完全達標,可能導致決策事項難以執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后認為決策事項存在的風險因素暫時無法控制,決策事項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造成負面影響的;
(四)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因素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決策事項難以執行的。
決策事項中止后,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有針對性地消除導致決策事項中止的各項因素,并形成報告提請局長辦公會議恢復決策程序。
決策程序的中止和恢復,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提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是否終止決策程序:
(一)經公眾參與后認為決策事項的實施會引發社會強烈抵制導致決策事項無法取得預期效果的;
(二)經專家論證后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性、技術性上無法最終達標,導致決策事項無法執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后認為決策事項存在不可控的風險因素且無有效應對措施,決策事項實施后會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因素發生變化,導致決策事項無法執行的;
(五)決策程序中止滿2年仍無法恢復的。
決策事項的終止,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
第十四條???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報局法制科合法性審查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決策承辦科室(單位)報送局法制科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承辦科室(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三)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說明;
(五)局法制科根據審查需要,要求決策承辦科室(單位)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報送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十七條???局長辦公會議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集體討論時,決策承辦科室(單位)負責人、法制科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并就該決策事項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集體討論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局主要領導應當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通過、修改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第十八條???局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規定向局黨委請示報告。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納入民主協商的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在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決策后評估工作由決策執行科室(單位)具體負責,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有關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繼續實施、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依法作出的決策事項,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局主要領導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條???局辦公室應當每年至少一次通過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科室(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整理并交局辦公室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局各科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制定行政決策或者實施行政決策過程中,因違法或不當的行為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寧波市北侖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和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北侖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7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