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類別:幼兒園
幼兒園性質:公辦
幼兒園地址:寧波市北侖區柴橋街道學子路80號
聯系電話:0574—86065505
幼兒園郵編:315809
招生范圍:北侖區戶籍兒童
【幼兒園簡介】
柴橋街道蘆江幼兒園創辦于2011年5月,是一所隸屬柴橋街道的公辦性質轄區中心幼兒園,目前為浙江省一級寧波市六星級幼兒園。幼兒園原名為“柴橋街道中心幼兒園”,于2021年8月更名為“柴橋街道蘆江幼兒園”。幼兒園設計規模9個班,總占地面積4791平方米,戶外場地寬敞,為孩子們提供了豐富多元的游戲空間。
基于柴橋地域文化特色,幼兒園以“蘆水有根,沁愛有恒”為理念創建“沁愛教育”品牌,借助“臻愛管理”、“悅愛團隊”、“沁愛課程”、“潤愛環境”、“睦愛家園”五大路徑在和風細雨中將“愛”全方位地浸潤到每一個孩子、家長、教職員工,促進幼兒園內涵發展。同時秉持著“沁潤童心,愛蘊生長”的教育初心,借助“自然、自主、生長”課程理念,實施多樣化的教育模式,從而培育了“愛玩樂動、愛探樂思、愛讀樂言、愛親樂群、愛創樂美”五大愛樂兒童。
幼兒園先后被評為寧波市現代化達綱幼兒園、寧波市家長示范幼兒園、寧波市5A平安校園、寧波市示范幼兒園食堂、寧波市無煙幼兒園、寧波市綠色幼兒園、北侖區清廉幼兒園、北侖區安全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寧波市北侖區柴橋街道蘆江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加強黨對中小學、幼兒園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幼兒園治理能力,進一步擴大和落實幼兒園辦學自主權,全面推進依章治園,保障幼兒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全稱為寧波市北侖區柴橋街道蘆江幼兒園;簡稱:蘆江幼兒園;地址為寧波市北侖區柴橋街道學子路80號;郵政編碼為315809。
第三條 本園由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柴橋街道舉辦,經寧波市北侖區民政局登記,業務主管單位是寧波市北侖區教育局。
本園為實施3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教育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幼兒園面向北侖區柴橋街道劃定招生區域招生,招生對象為3-6周歲學齡前幼兒。辦學規模為小、中、大班3個年段,9個班級,總體不超過270人。
第五條 幼兒園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為實施學前教育,促進學前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第六條 幼兒園發展目標:以“沁愛教育”為品牌,以“沁潤童心,愛蘊生長”為教育理念,努力打造一所孩子開心、家長放心、社會滿意的現代化幼兒園。
第七條 幼兒園管理目標:實施“沁愛”管理,建立適合幼兒園發展的管理隊伍和運行管理體制,制定幼兒園各項制度。引入和培養幼兒園各類人才,實施考核競聘上崗制度,不斷推進幼兒園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條 幼兒培養目標:以多樣化愛的活動為載體,培養“愛玩樂動、愛探樂思、愛讀樂言、愛親樂群、愛創樂美”的兒童。
第九條 教師發展目標:培養真學、真思,真懂、真用
的智慧教師。
第十條 幼兒園堅持以“沁愛教育”辦學特色,推進沁愛課程,以“用愛呵護每一個孩子健康快樂成長”為園訓,促進幼兒全面成長。
第二章 幼兒園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幼兒園實行黨領導的園長負責制,健全黨組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幼兒園黨組織全面領導幼兒園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支持和保證園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園長是幼兒園的法人代表,在幼兒園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幼兒園黨組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園長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研究擬訂和執行幼兒園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內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研究擬訂和執行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招生和幼兒學籍管理。
3.幼兒園以游戲為主要活動,加強幼兒健康領域、語言領域、社會領域、科學領域、藝術領域全面協調發展,提高幼兒園教學質量。組織開展幼兒園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建設文明校園。
4.研究擬訂和執行幼兒園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護幼兒園資產。
5.研究擬訂和執行幼兒園年度預算、大額度支出,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6.加強教師、保育員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與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7.做好幼兒園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幼兒園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幼兒園與社會、家庭的聯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幼兒園黨組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幼兒園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幼兒園按《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員數量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委員會,黨組織關系隸屬于北侖區教育局黨委。黨支部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組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幼兒園園長室、黨建室同時承擔幼兒園黨建工作部門職責。園內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比照幼兒園同級行政管理人員落實相關待遇,兼職黨務工作者應該計算工作量。幼兒園按一定標準在公用經費中安排基層黨建工作經費并納入幼兒園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建經費來源。
黨組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小幼兒園得到切實貫徹落實。
2.堅持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辦學治園、教書育人全過程各方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團結帶領全園教職工推動幼兒園改革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3.討論決定事關幼兒園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和幼兒園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證園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4.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幼兒園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幼兒園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5.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師、保育員等人才的培養、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6.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抓好幼兒德育工作,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兒園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幼兒園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園風教風學風。
7.加強幼兒園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嚴格執行“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8.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領導幼兒園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9.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強化黨建帶團建、隊建,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幼兒園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幼兒園設置黨支部會議,黨支部會議是幼兒園議事決策機構,對事關幼兒園改革發展穩定、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黨支部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支部組織委員召集并主持。不是黨支部的行政班子成員可以列席黨支部會議,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會議議題由幼兒園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支部書記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支部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支部成員到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支部成員半數同意為通過。
幼兒園設置園長辦公會議(園務會議)是幼兒園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提出擬由幼兒園黨組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園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幼兒園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紀委書記(紀檢委員)列席會議,幼兒園辦公室主任一般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幼兒園領導班子成員提出,園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園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凡討論研究涉及“三重一大”問題,必須提交黨組織委員會會議研究并通過后方可執行。
黨組織委員會會議和園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支部會議和園長辦公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幼兒園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認真落實會議形成的決定或決議。實施過程中如需對黨組織委員會會議和園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變更、調整,應當按照決策程序提出議題并按復議結果執行。
黨支部書記和園長要及時交流思想、工作情況,每周至少溝通一次,商討幼兒園近期重點工作。幼兒園黨組織會議、園長辦公會議(園務會議)的重要議題,黨支部書記、園長應在會前溝通醞釀,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前,黨支部書記、園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幼兒園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幼兒園黨支部書記、園長要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的工作。幼兒園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協調配合,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幼兒園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組織,支持其正常工作的開展,保障其作用的發揮。
第十六條 幼兒園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教職工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凡屬教職工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幼兒園建立教育工會作為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幼兒園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幼兒園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幼兒及其家長了解幼兒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
幼兒園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幼兒園建立檔案室,加強各類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各職能部門做好資料的整理、報送工作。
第十八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園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園內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園內家長申訴處理委員會,明確受理申訴的部門和程序,保障幼兒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幼兒園建立健全爭議調解機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就教職工與幼兒園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意見不滿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學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幼兒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幼兒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幼兒自愿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幼兒,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
第二十條 幼兒園依法接受教育、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教研組、科研組、師訓組、年級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
教研組長負責領導、組織教師進行集體教學研究。教研組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貫徹落實教學計劃,完成各項教學任務。
科研組長負責組織教師進行課程建設和課題研究活動,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師訓組長按幼兒園安排參加各種培訓和學習活動。
年級組長負責本年齡段的德育、教學工作,統籌教師分工與管理、年級教育活動、幼兒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認真貫徹《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根據幼兒的身心特點、思想實際和理解接受能力,構建以“愛人、愛自然、愛社會”為核心的愛心德育目標體系,突出強調愛的教育與公民意識教育。建立健全幼兒園、家庭、社會合力育人機制,優化德育活動過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徑,更好地促進兒童全面健康成長。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實行班主任負責制的班級管理機制,班主任是第一責任人,任課教師要積極配合班主任做好各項管理工作。班級要加強班級文化建設,美化環境,完善制度,凸顯個性,努力打造“個性化教室”。
建設培養良好的班集體是班級管理的核心工作,班級管理核心工作如下:
建立班級管理常規制度和班級行為準則,培養幼兒良好的行為習慣以及優良的班風。民主管理班級,正確承擔責任,發揮主人翁精神,讓每個幼兒都成為班級的主人;
建立班級集體目標和個人目標,調動班級成員參與班級管理的積極性,共同建立良好的班級秩序和健康的班級風氣;
運用教學技術手段,精心設計各種不同的教學活動,組織協調各種不同類型幼兒的學習活動,實施有效教學;
確立幼兒在班級中主體地位,鍛煉幼兒能力,學會自治自理。不但要幫助幼兒成為學習自主、生活自理、工作自治的人,還要幫助幼兒進行社會角色學習,獲得認識社會、適應社會的能力,促進幼兒的人格健康成長。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園本課程三級管理體制,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計劃,遵循課程改革原則,全面安排基礎性課程和拓展性課程,積極開發園本課程,逐步形成具有本園特色的課程體系。
幼兒園按照課程設置標準實施教育教學,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
幼兒園充分發揮學科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尊重人的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對幼兒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促進幼兒全面發展,學有所長。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采用班級授課制。
漢語言文字為幼兒園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幼兒園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幼兒園根據課程設置標準,由教研部門制定各類課程授課計劃,建立學年度教學質量監控具體措施。
幼兒園根據課程開展需求,落實專項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組織教師積極推進教學改革,以“沁愛課程”“個別化學習”等引領課堂教學改革,廣泛開展項目化學習,逐步形成主動參與、合作、探究的適合幼兒的學習方式,提升幼兒的學習興趣、學習能力和綜合素養,為幼兒的終身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嚴格執行有關幼兒園保育工作的法規規章,通過日常教育教學,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幼兒良好的衛生習慣、健身習慣與基本的運動技能。
幼兒園通過體育鍛煉、游戲活動等保證幼兒每天戶外活動時間,每學期召開小小運動會。
幼兒園建立保健室,建立幼兒健康檔案,定期體檢,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幼兒園完善衛生工作制度,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
第二十八條 不斷充實幼兒園文化建設內涵,豐富幼兒園學習生活,由幼兒園教研室、科研室、辦公室等共同負責,互相協調,做好相關活動方案規劃和活動組織落實工作。
圍繞幼兒園“沁潤童心,愛蘊生長”的教育理念,不斷推進“臻· 管理”、“悅·團隊”、“沁·課程”、“潤·環境”、“睦·家園”等五大育人框架,努力踐行“沁愛教育”。 ???
第二十九條 緊跟時代步伐,加強信息技術的教育與管理,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為幼兒成長、教師發展和幼兒園管理服務,打造智慧校園。維護幼兒園網穩定,做到信息及時、資源共享,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幼兒園安排專人負責幼兒園信息技術教育,定期對教師進行電腦及網絡使用的培訓,定期維護幼兒園多媒體設備。
第三十條 ?幼兒園營造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積極組織教師推進教學改革和實驗,以科研為先導,探索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各種教學模式,逐步形成幼兒主動參與、合作交流的適合幼兒的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幼兒的學習能力,為幼兒的終身發展打下扎實的基礎。
第四章 ?幼兒
第三十一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本園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幼兒,即取得本園學籍。
第三十二條 幼兒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幼兒園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幼兒園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幼兒園、班級管理,評議幼兒園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幼兒園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幼兒園、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幼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幼兒園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兒行為規范要求;
(二)尊師愛園,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愛護幼兒園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幼兒園按照省、市有關幼兒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嚴格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序。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建立幼兒成長檔案,對幼兒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幼兒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幼兒個人檔案。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幼兒,予以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幼兒本人檔案。
幼兒園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幼兒予以批評教育,并可對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食堂,根據幼兒成長需要,為幼兒統一提供營養的、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膳食,注重均衡營養;并按收費標準收取餐費。幼兒園不提供幼兒住宿。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建立貧困生幫扶制度,對符合入學條件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通過愛心營養餐、幼兒園愛心基金等形式提供資助。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幼兒家長評價教師、評價幼兒園制度,支持幼兒家長參與班級和幼兒園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為保障幼兒在園期間的合法權益,幼兒園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對待幼兒。關注幼兒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幼兒充分發展。不得歧視幼兒。
(二)尊重幼兒人格。不得對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禁用諷刺、威嚇等方式給幼兒心理造成傷害。
(三)尊重幼兒隱私。保護幼兒個人信息,未經幼兒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幼兒個人隱私。
(四)不得非法收繳幼兒財物。為保護幼兒安全、保障幼兒園秩序,可以對幼兒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系。
(五)不得隨意處分幼兒。處分幼兒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幼兒學籍管理的規定,聽取幼兒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并舉行聽證。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幼兒園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實行幼兒園用人制度。
幼兒園根據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聘用,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四十二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幼兒學習和發展,評定幼兒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幼兒園管理,對幼兒園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幼兒園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幼兒園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幼兒園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幼兒園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幼兒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幼兒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弘揚愛心與責任感,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踐行以生為本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四條 其他職工按照合同履行崗位職責,幼兒園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幼兒園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師訓計劃,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學術研究、考察交流和進修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上級福利待遇制度政策,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班主任選配、聘任、培訓、考核、評優等制度,切實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升敬業精神、教育理念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八條 幼兒園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崗位晉升、工資晉升、實施獎懲等的依據。
幼兒園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實施師德一票否決制。
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對在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業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幼兒園對違反園紀園規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有違約情節的,違約方須依據聘用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幼兒園資產
第五十條 幼兒園日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兒園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行為和侵犯幼兒園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對幼兒園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二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
幼兒園向教職工和幼兒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幼兒園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并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幼兒園加強對圖書館、生活館、美工室、木工房等專業設施和場所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設備、體育器材、圖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設施的閑置和浪費。
第五十三條 幼兒園如遇因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并、分立或終止時,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幼兒園資產安全的方案,并依法進行資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幼兒園財務活動在園長領導下開展,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幼兒園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接受柴橋街道會計結算中心財務管理,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幼兒園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準后執行,并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監督。
第五十五條 幼兒園為公辦學前教育幼兒園,保教費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確定標準收費執行。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幼兒園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幼兒園與家庭、社會
第五十七條 幼兒園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加強幼兒園、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
幼兒園根據教育教學需要,可聘請法治副園長、法律顧問等。
第五十八條 幼兒園遵循民主、公開、自愿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成立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幼兒園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幼兒園與家庭等職責。
幼兒園建立與家委會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幼兒園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九條 幼兒園依靠家委會辦好家長成長學校,制定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活動,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
幼兒園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系機制。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應密切聯系家長,做好家庭訪問工作,形成家園教育合力,促進幼兒健康成長。
第六十條 幼兒園通過加強內部建設,樹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應區域內發揮積極作用,服務于學習型城市建設。
幼兒園配合社區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幼兒園依托社區,開發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幼兒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
第六十一條 幼兒園依靠街道辦事處、社區、派出所、衛生監督所等共同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建設平安文明校園。
第六十二條 幼兒園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幼兒園在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師生交流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幼兒園建立健全本章程統領下的幼兒園規章制度體系。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均依照民主程序進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幼兒園教職工大會審議,幼兒園園務委員會通過,并經寧波市北侖區教育局核準,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實施,章程正式文本應當自備案之日起15日內發布,向幼兒園內部和社會公開。本章程修改需由黨組織委員會或1/3以上教職工大會代表提議方可進行。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處,以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幼兒園黨組織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