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據 為破除制約企業發展的制度障礙,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務院令第783號)、《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省政府令第403號)、《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區司法局對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制發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清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 對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1.《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小微企業園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侖政辦〔2021〕38號); 2.《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侖區科技金融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侖政辦〔2019〕60號); 3.《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侖區科技金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侖政辦〔2016〕5號) 4.《北侖區(開發區)提升商務樓宇低效空間扶持政策實施細則(試行)》(開服發〔2020〕7號); 5.《北侖區促進港航物流業提升發展實施辦法》(開服發〔2020〕5號)。 三、關鍵詞解釋 1.行政規范性文件概念: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2.公平競爭審查概念:政府及部門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和區域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企合作、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3.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沒有法律依據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者經營行為的內容。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適用例外規定。 四、適用范圍 在北侖區范圍內適用。 五、注意事項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停止執行。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北侖區司法局 解讀人:沈吉 聯系電話:0574-89381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