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用水權管理,提升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助力鄉村振興戰略落地見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北侖區實際,我局起草了《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公眾可在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間,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發至:995764183@q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二、信函郵寄至: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大碶街道壩頭東路85號北侖區水利局(郵編315800),信封請注明“《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話方式反饋至:0574-86782519,聯系人:龔佳輝。
寧波市北侖區水利局
2025年11月11日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用水權管理,提升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助力鄉村振興戰略落地見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浙江省水利廳關于推進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改革的意見》(浙水資〔2025〕15號)等要求,我局代擬了《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文件起草情況匯報如下: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
(一)是落實上級關于生態價值實現機制部署的必然要求
中央于2021年4月出臺《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將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作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關鍵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作出制度安排,強調健全相關機制與補償制度。2022年3月,我省印發配套《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意見》,明確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成果應用于政府決策與績效評價,為基層實踐提供了政策指引。
(二)是服務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重要舉措
2025年年初,省委一號文件聚焦以“千萬工程”促進城鄉融合與共同富裕,明確提出深化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改革。我區現有在冊水庫山塘115座,水質優良、資源豐富,但隨著原有供水功能減弱,大量水資源閑置未能有效利用。推動此類“沉睡資源”盤活利用,對增強農村集體經濟、助力鄉村振興具有現實意義。
(三)是規范并提升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生態產品價值轉化的現實需要。
從基層實踐看,當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資產價值實現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產權不清制約開發利用,因投資主體不明、用地指標限制等,導致權益保障不足、開發風險增大。二是開發利用粗放影響公共利益。目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承包經營普遍存在承包程序不規范、資源低價占用、項目開發與農業生產爭水等問題,凸顯建立規范有序管理機制的必要性。
二、文件出臺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浙江省水利廳關于推進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改革的意見》(浙水資〔2025〕15號)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浙江省用水權改革要求以及北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
2025年10月,我局充分吸收省內先進經驗,結合上級部署,形成《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主要分為總則、確權管理、登記程序、附則四個方面。
(一)總則
明確了文件適用范圍為北侖區境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山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用水權確權?;驹瓌t為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公開透明、權責明確、自愿申請。
提出了用水權通過頒發“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資源使用權證”予以確認,用水權證由區人民政府制證,區水利局頒發。
(二)確權管理
提出了北侖區水利局負責組織核算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量,負責用水權證的申請受理、審核及發放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確權登記材料的初審、匯總、統一上報及屬地管理工作。
明確了用水權證登記信息應包含工程地點、工程類型、用水權量、權利人、權益比例、變更記錄等信息。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保持長期穩定,用水權證有效期一般為10年。
明確了用水權確權登記包含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由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當涉及多個使用權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三)登記程序
明確了用水權確權登記包含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由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當涉及多個使用權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四)附則
明確了辦法如和上級新出臺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情況處理,明確了權利人義務、文件解釋部門和施行時間、試行期限。
四、注意事項
(一)確權原則與主體
確權應堅持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公開透明、權責明確、自愿申請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權益。權利人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權益比例由相關主體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協調確定。
(二)申請材料準備
初始登記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提交用水權初始登記申請表、用水權益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等。涉及多個權利人且須明確權益比例的,還需提交相關村集體關于水庫山塘用水權權益比例的協商同意的證明材料。
(三)登記流程時限
水利局受理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均應在本行政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水利局才進行相應的登記審定、變更或注銷操作。
(四)確權原則與主體
用水權證有效期限一般為10年。有效期屆滿前45天,由權利人向區水利局申請延續,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延續換證。
(五)后續管理責任
用水權確權后,權利人應協助做好水庫山塘安全管理工作,服從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不得破壞工程設施、擅自改變水資源用途、損害相關利益方權益或破壞生態環境。
五、關鍵詞解釋
1.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庫、山塘的水資源使用權利。
2.確權登記:由相關主體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初審、區水利局審核公示后,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確認、登記(含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一系列法定工作。
3.用水權證:全稱“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資源使用權證”,由區人民政府制證、區水利局頒發,是依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水庫山塘用水權的法定憑證。
4.權利人:指依法享有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的主體,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多個主體時,權益比例可協商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協調確定。
六、政策適用和施行日期
1.適用范圍:北侖區境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山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用水權確權,適用本辦法。
2.施行日期: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
七、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1.解讀機關:寧波市北侖區水利局;
2.解讀人:胡明銘;
3.聯系方式0574-86782531。
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規范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管理,積極拓展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促進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江省水利廳關于推進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北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北侖區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山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本辦法簡稱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
第三條 確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庫、山塘的水資源使用權利。
第四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通過頒發“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資源使用權證”(本辦法簡稱用水權證)予以確認,用水權證由區人民政府制證,區水利局頒發。
第五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應堅持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公開透明、權責明確、自愿申請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確權管理
第六條 北侖區水利局負責組織核算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量,負責用水權證的申請受理、審核及發放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確權登記材料的初審、匯總、統一上報及屬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用水權證應當載明所在水庫山塘的工程地點、工程類型、用水權量、權利人、權益比例、變更記錄等信息。
第八條 權利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權益比例由相關主體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協調相關主體確定。
第九條 用水權證有效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有效期屆滿前45天,由權利人向區水利局申請延續,區水利局對水庫山塘工程安全狀況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評估,對符合規定的,按照初始登記程序予以延續并換發新證;逾期未申請延續的,用水權證期滿自動失效。
第十條 區水利局應將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申請表、審核記錄、公示公告等申請材料整理建立檔案。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一條 用水權確權登記包含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初始登記由相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審核后,由區水利局審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權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關于山塘水庫權屬情況的決議等用水權益證明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當涉及多個權利人且須明確權益比例的,同時提交相關村集體關于水庫山塘用水權權益比例的協商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區水利局受理初始登記申請后,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本行政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內,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區水利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水利局應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登記審定并頒發用水權證。
第十三條 已確權登記的用水權證信息發生改變時,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區水利局申請變更登記,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用水權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水庫山塘名稱、工程類型、總庫容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水庫山塘用水權量、水資源用途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
(五)多個權利人用水權權益比例發生變化的,提交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權益比例情況說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區水利局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應當查驗、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經審查符合變更規定的,應當在本行政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水利局應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及所在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用水權喪失。用水權喪失或權利人自愿放棄用水權的,權利人應及時向區水利局申請注銷登記,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注銷登記申請表、原用水權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因農村集體水庫山塘及所在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等外力造成的用水權喪失的,提交水庫山塘注銷的有關材料;
(三)權利人自愿放棄用水權的,提交涉及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用水權喪失且權利人未提交注銷申請的,由區水利局直接辦理。
第十六條 區水利局受理注銷登記申請后,應當查驗、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本行政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水利局應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注銷。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后,權利人應協助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管理單位做好水庫山塘安全管理有關工作,應服從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從管理。權利人不得破壞水庫山塘工程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水資源使用用途,不得損害相關利益方用水權益,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影響工程調度運用與運行管護。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三年。本辦法如和上級新出臺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級政策、文件執行;所登記的用水權證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權利人應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未主動申請的,由區水利局直接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水利局負責解釋。
起草單位寧波市北侖區水利局在草擬《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后,于2025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在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意見征求情況反饋如下:
截至 2025年11月20日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通過上述三種反饋渠道共收到社會公眾反饋信息0條,即未收到針對《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疑問咨詢或其他相關意見。
寧波市北侖區水利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