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Q:失業保險金適用對象有哪些? A:?參保失業人員。 PART.2 Q: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哪些條件? A:?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PART.3 Q: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計算? A: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3.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PART.4 Q: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 A: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確定,并適時調整。領金期間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價格臨時補貼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PART.5 Q:失業保險金到哪里申請? A:(1)線上申請:浙里辦APP、浙江政務服務網或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搜索“失業保險金申領”事項。 (2)線下申請:到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PART.6 Q: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A: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重新就業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六)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