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30206002954449B/2025-211579
組配分類:涉企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區府辦
成文日期:2025-03-2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面向全社會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含住房)
最新通知:寧波公積金政策有調整
| 政策原文 |
關于調整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提取等有關政策的通知 |
|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積金服務管理水平,今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相關政策作了調整,具體如下: 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為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的,貸款額度可按當期最高貸款限額上浮20%確定。綠色建筑住房公積金貸款上浮優惠與多孩家庭、各類人才等支持政策不疊加享受。 政策解讀: 為推進綠色建筑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支持住房需求,對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所購新建商品住房為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的,繳存職工的公積金貸款額度可按當期最高貸款限額上浮20%確定。該上浮優惠與多孩家庭、各類人才等支持政策不疊加享受。 死亡或宣告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含補貼賬戶)余額少于5萬元(含)的,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需提供關系證明材料)在簽署《繼承提取住房公積金承諾書》后,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業務;提供已故職工仍有效社保卡的,可申請將住房公積金余額劃入社保卡。 政策解讀: 原政策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1萬元的,提取時需要提供公證書。 此次參照國家金融局和人行《關于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的規定,對已故職工小額賬戶的簡化提取再次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少于5萬元(含)的,提取時可免于提供公證書。 償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委托提取公積金業務,可按默認順序或約定比例逐月劃轉。 政策解讀: 原政策規定,償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委托提取公積金業務,遵循“先借款人本人、再配偶、后父母子女”的提取順序實行按月自動劃轉。 為進一步提高委托提取業務的靈活性,更好滿足繳存人的多元化需求,現增加按約定比例方式逐月劃轉,借款人及關系人可自行約定劃轉比例(需借款人同意)。 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政策解讀: 原政策規定,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可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為簡化本市戶籍職工離職銷戶提取,對本市戶籍職工的提取政策進行調整,本市戶籍職工滿足賬戶封存滿六個月,在全國范圍內無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即可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借款人申請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結合商業銀行的貸款房屋價格評估結果,綜合房屋契稅價格、房屋交易價格,低者作為貸款房屋總房價。 政策解讀: 為有效防范資金風險,在申請辦理商轉公業務中引入價格評估機制,根據評估價格、房屋契稅價格、房屋交易價格的低者作為貸款房屋總房價,客觀準確反映抵押物價值。 借款人連續逾期2期(含)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優先償還逾期貸款本息。 政策解讀: 為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對于連續逾期2期(含)以上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含住房補貼)余額優先償還逾期貸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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