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保障準入標準
申請公租房保障,除需符合《辦法》《細則》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收入條件
1.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財產條件
1.家庭貨幣財產和房屋資產總額,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乘以寧波市商品房銷售均價(按寧波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銷售總額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2.家庭企業投資累計不超過30萬元。
3.家庭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生活用機動車輛且價格低于寧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
(三)住房條件
1.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寧波市無住房,或單人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多人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寧波市無住房。
(四)其他條件
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主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學歷。
2.具有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3.具有技師(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4.獲得寧波市區(縣、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單位授予的“優秀共產黨員”“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勞動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勞動獎章”“寧波工匠”“技術能手”稱號。
5.從事維護城市基本運行的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產業一
線工作崗位滿一定年限的人員。崗位范圍和工作年限,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發布,符合條件人員可不受社保繳納規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積分達到規定分值。具體分值和實施事項,按年度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另行發布。
7.省、市規定的保障條件。
二、部門職責
區住建局(區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公租房的審核、監管工作。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資規分局、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公安分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總工會、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稅務局、區綜合執法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國資中心、區委組織部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住建局負責全區公租房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目標考核、具體實施、培訓和業務指導;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公租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務;負責公租房保障審核、監管;負責申請家庭合同備案商品房、網簽存量房和截至申請日5年內轉移給他人的房屋等核查
(二)區發改局負責公租房建設項目的審批;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及其配偶嚴重失信情況的核查;協同確定公租房租金標準。
(三)區財政局牽頭負責公租房建設項目的資金籌集,并做好公租房保障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審定貨幣補貼資金的年度預算和資金撥款工作;協同確定公租房租金標準。
(四)資規分局負責做好公租房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工作,公租房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負責在相應普通商品房或城市綜合體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公租房;負責做好權屬登記工作;負責協查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的房屋登記和截至申請日5年內轉移給他人的房屋信息核驗;負責協查全區農村批地建房歷史數據。
(五)區民政局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認定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死亡人口、婚姻狀況信息的協查工作;負責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認定;負責對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至成年的孤兒的確認。
(六)區人社局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勞動關系、社保繳納、學歷、靈活就業登記、技術職稱、職業技能等級等情況的核實工作。
(七)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中有關量化積分情況審核:協助確定流動人口獲得的相關榮譽稱號。
(八)公安分局負責確認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材料的真實性及有效性;負責核查申請家庭車輛情況;負責“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確認;維護公租房選房現場的正常秩序。
(九)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等優撫對象的確認。
(十)區總工會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成員中特困職工和“勞動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勞動獎章”“寧波工匠”“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的確認。
(十一)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所在單位注冊在本區的確認工作;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區所注冊的市場主體及認繳出資額的協查工作。
(十二)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全區農村批地建房現有數據的協查工作。
(十三)區稅務局負責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所得稅繳納的協查工作;做好公租房項目相關稅費的減免工作。
(十四)區綜合執法局負責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移交的公租房承租家庭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及協助做好聯合執法工作。
(十五)區審計局依法對公租房保障專項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十六)區統計局負責開展全區城鄉居民收入抽樣調查、統計分析工作。
(十七)區國資中心負責產權轉移到區屬國有企業名下的公租房資產和運營管理工作。
(十八)區委組織部負責將公租房管理工作納入區政府對區有關部門及單位、街道辦事處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十九)街道辦事處負責承擔管轄范圍內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的初審工作,核查申請家庭成員在本街道范圍內批地建房、拆遷安置補償和無合法不動產登記但存在事實居住的房產等信息;負責并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宣傳;負責對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業務指導以及相關投訴處置、信訪維穩等管理工作。
(二十)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協助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完成申請并及時受理,受理時應當核對申請材料并確認相關信息: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宣傳和公開公示等管理工作。
三、保障實施事項
(一)實物配租保障
1.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經審核確認公租房保障資格的準租家庭,根據核準套型,按隨機搖號順序確定排序。
2.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具備保障資格的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按季(月)核定為同一保障批次的,根據《細則》規定的類別、情形優先規則進行排序,其中同類別同情形除具備優先條件外,按隨機搖號順序確定排序。
3.公租房配租定位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實施,根據可配租房源數和準租家庭排序情況,采取依序抽簽選房、在線搖號選房等方式進行。
4.2023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準租家庭配租入住后,公租房租金收繳和管理繼續實行“租”“補”分離方式;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準租家庭配租入住后,公租房租金收繳和管理按照《細則》規定執行。
(二)貨幣補貼保障
1.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我區享受貨幣補貼保障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辦法》《細則》等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房源不足時,具備保障資格并進行意向登記的實物配租家庭,如未獲得實物配租房源,可核定為貨幣補貼保障家庭。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被核定為貨幣補貼保障的,繼續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3.對核定貨幣補貼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貨幣補貼從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保障家庭簽訂貨幣補貼協議的次月起發放。
(三)有關政策實施銜接
1.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租房補貼、我區青年住房租賃補貼)的,不得同時申請公租房保障。
2.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如已享受過我區青年住房租賃補貼,中止保障后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已保障期限需合并計算且貨幣補貼保障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辦法》《細則》等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3.正在享受我區公租房保障政策(含我區青年住房租賃補貼政策),且該政策明確規定最長保障期限或資格復核周期的,在最長保障期限或資格復核周期內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期滿后,按照《辦法》《細則》及本通知規定執行。
4.原已按城鄉一體化政策納入我區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類的鄉村戶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戶籍外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參照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類型繼續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原則上應當優先通過貨幣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四、其他
(一)《細則》及本通知中均未明確的情形,可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相關單位會商討論,并報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準入政策調整和解釋的相關事項還需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今后上級如出臺新政策,則按照新政策執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侖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侖政辦(2013)118號)、《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侖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侖政(2017)61號)、《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侖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申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侖政辦(2018】102號)同時止。
(三)自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公租房保障申請(包括續租申請、資格復核、變更申請)適用本通知。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