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關單位: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北侖區發展和改革局、北侖區財政局聯合編制了《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 ? ? ? 寧波市北侖區發展和改革局? ? ?寧波市北侖區財政局 2025年9月16日 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省、市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和環保能力建設,資金來源由區財政預算和上級下撥的用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組成。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年度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制定、項目受理、材料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資金兌現及績效考核等過程。由生態環境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具體分工如下: 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做好專項資金項目前期排摸工作,組織企業開展專項資金申報并進行審核,按審批結果予以兌現,加強績效管理?!?/p>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申報項目按照區產業政策的要求進行審核。 區財政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指導生態環境分局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適時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于補助通過自籌資金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 (一)污染治理工程項目 大氣、水、土壤、固廢、地下水、噪聲、輻射等污染物整治提升工程,其余還包括: 1.企業中水回用及初期雨水收集利用項目; 2.涉海洋環境保護的陸域污染整治提升工程; 3.企業自備碼頭岸電設施建設項目; 4.新污染物治理等污染防治工程(新污染物提供生態環境部門認定證明等材料); 5.以園區為主體實施的用于小微企業共享的廢氣治理、廢水治理、固廢收集貯存、數字化平臺等環?!熬G島”設施; (二)環境應急能力建設項目 1.企業實施的環境事故應急設施建設項目,不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內或環評要求的項目; 2.企業實施的可用于區域共享的環境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建設項目; (三)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建設項目 1.與生態環境部門實時聯網的大氣、水、噪聲、地下水等污染因子、溫室氣體監測等在線監測系統建設項目(包括排放口、廠界環境和廠區環境質量在線監測系統); 2.與生態環境部門實時聯網的在線采樣系統建設項目和現場工作環境視頻監控及門禁系統建設項目; 3.與生態環境部門實時聯網的重要生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過程或柴油貨車清潔運輸門禁等參數監控系統建設項目(包括治污設施運行參數、與污染物排放有關的生產工藝參數、門禁系統等監控項目); (四)減污降碳項目 1.符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標準體系建設方案》的標準制定和林業碳匯、海洋碳匯等CCER開發項目; 2.碳普惠體系下的方法學建設項目和減排量核算項目; 3.碳管理和足跡認證。企業碳管理平臺、體系認證、產品碳足跡項目; (五)退役場地的土壤調查項目; (六)企業綠色保險投保項目; (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項目; (八)環境健康友好產品標準制定和認證項目; (九)國家和省、市、區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生態環境項目,具體內容、類別和補助比例由生態環境分局根據年度文件任務等要求予以明確,并在年度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均指以企業為實施主體的環境污染防治項目。 第六條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與生產項目擴建配套的“三同時”項目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標準和核算 第七條 屬于第四條第(一)、(二)類項目,在項目完成后可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項目直接投資額指必要的環保設備和環保土建投資發票價稅合計價額,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 第八條 屬于第四條第(三)類項目,按如下標準實施補助: (一)在線監測系統建設項目可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但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二)在線采樣系統建設項目和現場工作環境視頻監控及門禁系統建設項目可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但在線采樣系統建設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視頻監控及門禁系統建設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 (三)運行參數監控系統建設項目可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但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 第九條 屬于第四條第(四)類項目,按如下標準實施補助: 1.當年度牽頭制定符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標準體系建設方案》的標準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系列、產品碳足跡核算通則《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系列等,其中創成國家級標準的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團體標準的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企業開發的林業碳匯、海洋碳匯等CCER項目,經認可后按減排量給予20元/噸CO2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且同類別只能補助一次;經認定的創新性試點的國家省市級項目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2.碳普惠體系下的方法學建設項目。當年度經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發布的碳普惠體系下的方法學,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當年度基于碳普惠體系方法學核算減排量的項目,經認可后按減排量給予10元/噸CO2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且同類別只能補助一次。 3.碳管理和足跡認證。對企業建設的數字化碳監控平臺,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按項目投資額的2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 萬元。對開展企業碳管理體系認證并在補助年度取得證書的企業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產品碳足跡項目可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5%以下的補助,但每家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條 屬于第四條第(五)類項目,退役場地的土壤調查項目通過評審后,給予報告編制費用25%的補助,最高不超過4萬元。 第十一條 屬于第四條第(六)類項目,參加綠色保險投保的企業,給予補助年度保險費用支出金額25%以下補助,其中最高不超過2萬元,且每家企業只享受一次補助。 第十二條 屬于第四條第(七)類項目,通過開展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規范環境行為、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環境質量的企業,可給予項目咨詢、認證費數額25%以下的補助,但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對開展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實施的補助,僅限補助年度取得證書的企業,且每家企業只享受一次補助。 第十三條 屬于第四條第(八)類項目,開展環境健康友好產品標準制定和認證項目,可給予項目直接投資額20%以下的補助,但每家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 第十四條 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單個企業當年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總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 申報專項資金補助的工程類項目,要對環境保護項目進行專項財務核算,分清環保設備與生產設備、生產基建與環保基建等,相關的土建投資成本按實際環保工程所占比例或面積合理計算確定。 列入中央以及上級資金補助和專項整治,并出臺相應專項補助實施細則的從其規定,在實施期內不再享受當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 第四章 ?項目申報要求與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本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二)企業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并完成竣工驗收后提出補助申請,原則上項目需當年完成,一個項目只補助一次。經備案的項目,允許跨一年。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分局根據當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點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并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十八條 擬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根據年度資金申報指南要求,向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申報資料及證明材料。申報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項目合同或設備采購合同等可以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項目財務審計報告或工程決算報告; (四)投資額內全部發票復印件; (五)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或記賬憑證復印件; (六)項目竣工驗收相關資料(需要監測的附監測報告); (七)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評分表; (八)項目績效評估報告(補助資金為50萬元及以上的需提供); (九)年度申報指南或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分局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后,組織有關專家對屬于第四條第(一)、(二)類的申報項目進行績效等綜合評分,并根據評分結果確定專項資金補助比例和補助額度,平均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補助比例25%,80-90分(含80分)的,補助比例20%,70-80分(含70分)的,補助比例15%,70分以下的,不予補助。 第二十條 資料審核期間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及以下,且補助年度受過環保行政處罰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資格。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與區級其他產業政策實質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審批通過后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一般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審核部門聯合下達補助資金文件,并由生態環境分局兌現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分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績效的管理。視情可委托咨詢單位完成年度專項資金績效報告的撰寫。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專項資金年度扶持總額超過年初預算的,原則上擇優或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辦法各條款不受地方綜合產出限制。 第二十七條 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按上級的相關規定執行,無相關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已有約定的企業、“631”企業原則上不享受區級財政補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和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若國家政策調整,則按國家有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以來,符合本政策內容的均可參照執行,原《關于印發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侖環〔2024〕5號)同時廢止。 附件:1.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 ? ? ? ? 2.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評分表 附件1 ? 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 項目名稱:???????????????????????????????????? 申報單位:?????????????????????????????? (公章) 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 (簽章) 申報單位聯系人及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 填報注意事項: (1)項目完成或通過驗收后方可申報本表; (2)本表應一式一份上報; (3)上報本表同時須附以下憑證: ①項目合同;②投資額內全部發票復印件;③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或記賬憑證復印件; ④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復印件;⑤當年度申報指南和管理部門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 北侖區發展和改革局 北侖區財政局
項目名稱 |
| 單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簽章) | 聯系電話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開工時間 |
| 竣工時間 |
| 總投資額 | 萬元 | 申請金額 | 萬元 | 其中環保設備 | 萬元 | 其中相關土建 | 萬元 | 申報單位 情況介紹 | 企業簡介 | (不夠可另附頁,下同) | 主要生產產品情況介紹 |
| 全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排放情況 |
| 目前主要環境保護措施 |
| 項目建設內容 及環境效益 | 項目來由 |
| 主要工藝流程 |
| 主要技術指標 |
| 改造前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項目審批及竣工 驗收情況 |
| 改造前后相關照片 |
| 資金落實 及支付情況 |
| 附件材料及憑證一覽表 | 序號 | 附件名稱 | 有否 | ① | 項目合同 | 有□ | 無□ | ② | 發票 | 有□ | 無□ | ③ | 付款憑證或記賬憑證 | 有□ | 無□ | ④ | 項目竣工驗收資料 | 有□ | 無□ | ⑤ | 管理部門當年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有□ | 無□ | ⑥ | 企業自愿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 | 有□ | 無□ | 備注 | 上述資料均提供復印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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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侖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評分表 項目名稱:?????????????????????????????????????? 項目申報單位: 指標分類 | 指標內容 | 權數(%) | 得分 | 評分標準 | 1.申報單位環境管理水平 | 環保手續合法性情況 | 15 |
| 環評審批、環保驗收、排污權有償使用、排污許可證及證后管理等各項環保手續符合要求的得15分,環保手續不全的0分。 | 環保行政處罰情況 | 15 |
| 補助年度未受到環保行政處罰的得15分,出現一次 環保行政處罰扣5分,扣完為止。 | 2.項目所采用的 工藝技術指標 | 項目采用的主要工藝技術、主要設備先進水平 | 30 |
| 達到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得20-30分,達到國內(行業)一般水平的得20分以下。 | 3.項目預計產生的 環境效益 | 項目實施后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效果和對區域環境改善的貢獻度 | 30 |
| 考慮項目實施后預計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污染物的減排效果和對區域環境的改善貢獻,預計環境效益明顯的25-30分,一般的15-24分,較差的15分以下。 | 4.項目申報材料情況 | 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和及時性,申報材料中相關數據的合理性 | 10 |
| 申報材料規范、內容合理、提供材料符合申報要求的得10分,缺一項申報材料扣2分,扣完為止。 | 合計 | 100 |
| 專家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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