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各單位: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質量強區建設,規范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浙政辦發〔2019〕6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甬政辦發〔2022〕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設2個獎項,包括質量獎和質量創新獎。 區政府質量獎主要授予在北侖區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產品制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且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突出的組織。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為業務性質績效評價活動,每屆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家、質量創新獎獲獎組織不超過2家。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在申報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各街道辦事處、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原則上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實施。 第六條 ?鼓勵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數字經濟、生命健康、新材料、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等新興行業企業申報;支持馳名商標(行政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省級隱形冠軍、“品字標”品牌等獲得組織以及成效顯著的新經濟新業態組織申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的開展和評審,建立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機制,依托寧波市北侖區質量標準和知識產權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開展工作。 第八條 ?聯席會議就開展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履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區政府審定批準的擬獲獎組織名單。 第九條 ?聯席會議主召集單位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日常評審相關的具體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工作程序等;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受理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四)負責評審員的聘任、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社會各界所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督促獲獎組織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加強區政府質量獎榮譽宣傳,規范獲獎榮譽使用管理; (六)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各街道辦事處、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商會)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的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組織發動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一條 ?北侖區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產品制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符合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十二條 ?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在北侖區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運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實踐中取得顯著績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特別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工業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上年度達到A、B檔(對規模以下企業不作要求),其他組織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度居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先進水平。 (七)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被立案,未發生有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申報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告。由區市場監管局發布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二)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通告或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市場監管局遞交申報表、自我評價、證實性材料,提出申報。 (三)申報審核和推薦。各街道辦事處、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申報組織申報材料的審核和推薦。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區市場監管局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資料評審。區市場監管局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原則上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不超過獲評總數2倍的區政府質量獎(包括質量獎、質量創新獎)參評組織進入現場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應當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區市場監管局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實施回避制,評審員不得參與相關利益關系組織的評審工作。必要時邀請行業組織或行業主管部門專家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七條 ?審查表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從高到低順序確定質量獎和質量創新獎分別不超過3家、2家的初選授獎組織名單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召開相關成員會議審議決定初選授獎組織名單,初選授獎組織須獲與會成員半數以上得票。 第十八條 ?初選公示。進入初選授獎組織名單在區級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聯席會議審查。 第十九條 ?審定批準。經公示確定擬授獎名單,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 ?區政府對質量獎、質量創新獎獲獎組織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并頒發獎杯(牌)和證書。同一組織已獲質量創新獎后再獲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在扣除質量創新獎所獲獎勵經費后差額計發。 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管理水平,爭創中國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一條 ?獎勵經費及評審、管理經費納入區市場監管局的部門預算。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聯席會議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區市場監管局可報聯席會議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和獎勵經費,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予以披露,5年內該組織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公開有關資料信息(商業秘密除外)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成為其他組織改進質量管理、提升整體質量水平的引領者。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或服務宣傳。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稱號,停止使用并收回區政府質量獎標識,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等發生重大問題,在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四)破產倒閉、自行關閉、被強制吊銷證照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參與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侖政辦〔2021〕3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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