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2024年7月23日,《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24〕56號)》經寧波市人民政府公開發布,根據市《規定》精神,結合北侖區實際,對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部分標準進行了修訂。 二、制定依據 1.《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市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號第二次修正); 2.《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4〕56號)。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調整住宅房屋征收相關補助標準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5%的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 2.增加購房補助規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資金(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貨幣補償補助資金)金額兌換成房票,并購買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 (二)明確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補償標準 明確除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用房以外的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標準。 1.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增加補償。 2.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三)完善商業、辦公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 商業、辦公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按照評估價值的5%補償。 四、管理執行標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此規定標準負責組織實施。 五、注意事項 1.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及附屬物。 2.2021年8月6日公布的《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侖政〔2021〕42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六、關鍵詞解釋 本規定所稱的房票,是針對被征收住宅已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由北侖區(開發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向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親屬出具的用于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 七、政策適用和施行日期 本規定政策適用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八、新舊政策差異對比表
| 政策調整前 | 政策調整后 | 備注 | 住宅貨幣補償補助比例 | 貨幣補助25% 簽約獎勵10% | 貨幣補助15% 簽約獎勵10% | 總標準35%降為25% | 購房補助 | 無 | 購房補助10% 12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 | 與房票政策同步實施 | 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 機關團體等非住宅用房類型無依據 (目前參照辦公3%) | 補充依據,參照工業、倉儲用房現行5%的補償標準 | 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其他類型 |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被征收商業、辦公用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商業用房為400元/平方米,辦公用房為200元/平方米 | 商業、辦公5% 取消保底 | 按評估價值5%比例計算基本大于保底面積計算 | 機關團體等非住宅用房類型無依據 (目前參照辦公5%) | 補充依據,參照工業、倉儲用房現行5%的補償標準,按容積率保底 | 工業、倉儲 1.0 其他類型 2.0、1.5、1.0 | 其他補償、補助、獎勵系數無變化 |
九、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北侖區(開發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 解讀人:張帆 聯系方式:0574-89381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