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強化采購人政府采購主體責任,規范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完善政府采購活動閉環管理,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實現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寧波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甬財采〔2021〕1051號),現制定《北侖區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財政局 2025年10月15日
北侖區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加強政府采購結果管理,確保政府采購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寧波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甬財采〔2021〕105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北侖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侖區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政府采購工程類采購項目,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了履約驗收標準、方法和內容的,按行業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約驗收是指采購人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包括政采云平臺電子賣場交易生成的電子合同或電子憑證)情況進行檢驗、核實和評估,以確認其提供的貨物、服務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并根據驗收結果出具驗收書。在履約驗收過程中,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對采購績效一并作出評價。 第四條 采購文件、響應文件、采購合同、封樣樣品是履約驗收工作的基本依據,訂立的補充合同或合同當事人其他有效約定應當作為采購合同組成部分。采購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五條 財政部門發布的特定行業或領域的采購驗收指南,采購人應當參照執行。 第二章 履約驗收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采購人應當強化內部監督,完善履約驗收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流程,把履約驗收嵌入本單位內控管理流程。加強履約驗收工作的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按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原則履行驗收義務,確定驗收結論。依法處理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合同履行糾紛,對供應商的違法違規及違約失信行為,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并提供相應證明和證據材料。 第七條 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履約驗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履約驗收。第三方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代理機構和具有資質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 第八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履約驗收,應當訂立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代理內容、標準、要求等權利義務事項。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并對驗收意見進行書面確認。委托履約驗收不轉移或者免除采購人履約驗收工作的主體責任,采購人應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以采購人名義向供應商出具驗收書。 第九條 受托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代理協議約定,協助采購人做好履約驗收工作,確保驗收意見真實有效;協調解決驗收中出現的問題和合同履行糾紛,及時向采購人反映履約異常情形及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不得以不真實的驗收數據和證明材料影響驗收質量,不得串通合謀合同當事人進行虛假驗收。 第十條 供應商應當嚴格按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要求,積極配合采購人、第三方機構做好驗收工作,及時提供驗收相關資料,做好技術說明、測試演示或場景應用情況分析等工作。對履約情況爭議問題,有義務提供相應證明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督導采購人嚴格履行驗收義務,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等行為。 第三章 履約驗收方法與條件 第十二條 履約驗收方法和條件應當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方法和條件。采購合同未明確需新增履約驗收方法和條件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履約驗收方法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采購市場實際和履約風險控制等情況,采用一次性驗收、分節點驗收和分期驗收方法。 (一)一次性驗收。供應商履約完成,采購人按采購合同約定驗收條件進行一次性驗收。對單一類別采購項目的,可以采用抽樣驗收辦法;非單一類別采購項目的,應當對所有采購標的進行驗收。對貨物類理化指標驗收采用專業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事先約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分節點驗收。采購人對供應商履約過程的特定節點或多個節點的履約情況進行分別驗收。如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分節點驗收的內容和標準應當在采購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明確。節點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約定條件,要求供應商整改或依約定解除合同。節點驗收結果應當形成書面驗收材料,作為采購項目驗收檔案組成內容。 (三)分期驗收。適用于“一次采購、按期續約,采購合同一期一簽”的服務類采購項目和履約周期較長需分期管理的采購項目。分期驗收的內容和標準應當在采購文件或采購合同事先約定,分期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約定條件,要求供應商整改或依約定解除合同,屬于合同續簽采購項目的,應當終止續簽合同。 第十四條 履約驗收條件是指啟動驗收工作的履約狀態、節點、時間等約定標準。履約驗收條件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明確,合同當事人應當根據約定的權責,積極主動做好驗收工作。 第四章 履約驗收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條件,及時啟動履約驗收工作程序。因合同變更、市場因素、技術因素、配合因素等主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及時啟動履約驗收工作的,應當進行情況說明,并作為驗收檔案的組成內容。 第十六條 履約驗收工作程序啟動后,應當成立驗收小組,負責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具體工作,出具驗收意見,并對驗收意見負責。前期參與該項目采購代理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以及政府采購回避制度規定的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的,驗收小組應當由采購人內部熟悉采購需求的人員、使用部門人員至少3人以上單數組成,并確定一名負責人。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應當安排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專業技術人員由采購人自行選擇,可以由本單位指定,也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驗收。對于采購人和使用人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參與驗收。 第十八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的,第三方機構接到采購人委托通知后,應及時組建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采用項目經理負責制。驗收小組應當由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人員、熟悉采購需求的專業人員等至少3人以上單數組成。驗收涉及專業技術或專業服務的,應當邀請專業技術相對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驗收。按約定驗收需檢驗檢測的,應當以采購人或第三方機構名義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供應商自行提供的檢驗檢測報告僅作為參考。第三方機構委托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必須經采購人確認同意。 第十九條 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經采購人確認同意,可以邀請參與本采購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確認的參考資料。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采購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驗收小組應當認真履行采購項目驗收職責,確保采購項目驗收意見客觀真實反映合同履行情況。驗收應采用節點建檔模式,實現驗收工作可總體追溯。驗收建檔環節包括:歸集驗收依據、制定驗收方案、驗收實施、出具驗收意見。驗收各環節建檔資料構成采購項目驗收檔案(封樣樣品除外)。 (一)歸集驗收依據。收集采購文件、響應文件、采購合同、封樣樣品以及其他與項目相關的資料,作為驗收的基礎依據。實施驗收前,采購人應當將采購合同、采購文件、供應商響應文件、封樣樣品等驗收依據進行歸集。委托第三方機構驗收的應約定驗收依據資料移交、保管和簽收等事項。 (二)制定驗收方案。采購人或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合同規定的每項技術、服務、安全、質量、數量等內容,結合采購文件和供應商響應文件內容,認真編制“驗收內容項及其驗收標準清單”,驗收清單要全面客觀反映貨物供給、服務承接和工程施工完結情況,并依據驗收清單內容的特點制定驗收實施方法,形成總體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當全面完整,確保合同履約要素驗收不缺項漏項和不降低標準。 (三)驗收實施。采購人或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制定的驗收實施方法和驗收清單開展驗收工作。對驗收清單列明的驗收內容及標準進行逐項驗收,并提供相對應的驗收印證資料進行驗收印證。驗收印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技術資料、測試測評資料、音視頻資料、檢驗檢測資料、專家論證資料、調研分析資料、爭議糾紛解決材料、分節點驗收資料、分期驗收資料、工作量及采購需求變更情況說明材料等驗收資料,驗收印證資料應當具有針對性、完整性和證明效力。 (四)出具驗收意見。驗收結束后,驗收小組應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報告應當根據驗收方案編制,并經驗收小組全體成員簽字。驗收小組成員對驗收意見報告載明的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意見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的,受托機構應當以機構名義向采購人提交驗收意見報告并附全套驗收資料。采購人應當對驗收小組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進行審查,驗收意見與采購合同不一致的,采購人應當根據驗收意見中載明的具體偏差內容和處置建議,研究確定驗收意見;驗收意見中存在驗收小組成員其他異議意見的,采購人應當對異議事項進行復核,妥善處置。驗收結束后,采購人應當出具驗收書,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采購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驗收內容和標準,合同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達成補充約定;不能協商一致也不能按采購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履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完全符合,經驗收小組確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比合同約定內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標準或者屬于技術更新換代產品,在不影響、不降低整個采購項目的運行質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額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驗收通過。 第二十三條 通過政采云平臺電子賣場等方式采購的小額標準化貨物及服務,可以適當簡化前述驗收流程,由采購人指定熟悉采購需求的人員,對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內容進行驗收,經確認無誤后,出具驗收書。 第二十四條 對采購項目驗收發生的檢測(檢驗)費、勞務報酬等費用支出,采購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無約定的,由采購人承擔。因供應商問題導致重新組織項目驗收的,由供應商負擔重新驗收費用。委托第三方機構驗收的,委托費用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委托費用可以根據采購項目復雜程度及驗收工作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履約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及時根據采購合同約定或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要求供應商采取補救措施或要求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要求供應商采取補救措施的,應向供應商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供應商整改結束后,應及時通知采購人重新驗收。重新驗收仍不合格的,采購人應依法要求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履約驗收過程有關合同履行問題、違約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項目驗收合格應作為政府采購項目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必要條件,采購人應當將驗收資料作為支付采購資金的證明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采購人不得支付采購資金(不包括按規定已支付的款項): (一)采購項目未經驗收; (二)采購項目驗收不合格; (三)合同履行中未訂立補充合同或未按規定條件及標準訂立補充合同的追加采購部分。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完結后,采購人應當將驗收檔案歸入采購項目采購檔案妥善保管,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者違規銷毀,驗收資料保存期與采購項目采購檔案保存期一致。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進行履約驗收專項檢查時,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協助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第三方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阻撓、欺騙或者消極應付。 第三十條 采購人存在采購的服務不符合標的要求,或是向不具備資質的主體購買服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限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第三方機構、驗收小組、供應商在采購項目履約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相關人員對履約驗收過程中獲悉的國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侖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街道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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