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場監管所: 現將《北侖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安全記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北侖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安全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經營者主體責任,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保障公眾餐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區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實行食品安全年度累計記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累計記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四色碼”智治應用場景,對接歸集多平臺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數據(包括浙江省行政執法<互聯網+監管>平臺、從業人員健康證數據系統、食品經營許可系統、行政處罰系統、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以及物聯AI設備采集、人工填報等數據,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開展日常監管中實施記分的管理方式。 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記分結果,作為對其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等有關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二章 ?記分管理 第四條 ?從發證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用“四色碼”智治應用場景實施動態監管,根據風險等級高低動態評定“紅”“黃”“藍”“綠”四個色碼,系統每月一評。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等級是由“四色碼”智治應用場景按照北侖區集中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四色碼評分標準細則自動生成: (一)評分0分至59分的,定為高風險,賦“紅碼”; (二)評分60分至69分的,定為較高風險,賦“黃碼”; (三)評分70分至79分的,定為一般風險,賦“藍碼”; (四)評分80分至100分的,定為低風險,賦“綠碼”。 當出現下列事項,風險等級當月上調一檔: (一)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二)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警告等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四)因食品安全問題被區級政府或食安委(辦)作典型通報的。 出現下列事項時,風險等級當月上調二檔: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2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源性事件的,并經法定機構認定,應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 (五)因食品安全問題被市級以上政府或者食安委(辦)作典型通報的。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系統記分及人工記分: (一)根據“四色碼”智治應用場景每月賦碼情況進行系統累計記分,一次紅碼記2分,一次黃碼記1分,一次藍碼記0.5分,綠碼不記分; (二)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指導(責令整改)后,根據整改閉環落實情況進行人工記分,最多記6分;出現嚴重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次性記12分。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人工記分的,下達《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告知書》,告知所記的分值及相關事實、理由、依據。 第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對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當月色碼生成后或自收到《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第三章 ?記分結果及運用 第九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記分滿6分的,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參加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并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條 記分滿12分的,市場監管部門采取約談、培訓等措施。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或者未提交整改報告,相關企業應該及時更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相關負責人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相關企業的累計記分、違法違規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累計記分情況作為“紅黑榜”評價標準,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周期記分情況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實施量化分級評定,評定結果為A、B、C、D四個等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評定: (一)每個記分周期分值0分至6分(含6分)的,定為“A”; (二)每個記分周期分值6分至12分(含12分)的,定為“B”; (三)每個記分周期分值12分至18分(含18分)的,定為“C”; (四) 每個記分周期分值達到18分以上的,定為“D”。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 附件:1.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安“四色碼”評定規則.doc ? ? ? ? ? ?2. 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告知書.doc ? ? ? ? ? ?3.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安全檢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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