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12號),進一步優化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20日起,《寧波市北侖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對原屬于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現不再納入《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由原業務主管部門行使。
二、2025年10月20日前,已實施移交的案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辦理。2025年10月2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未立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退回原業務主管部門辦理;已立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辦理。
三、《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通告》(侖政告〔2020〕2號)和2022年1月19日、2022年9月15日分別印發的《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北侖區新增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四、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調整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穩妥有序推進工作交接。各業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建立雙向聯合機制,擰緊監管執法鏈條、壓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合力。
附件:寧波市北侖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清單.doc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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