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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0206002954449B/2025-218431
組配分類: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2025-10-2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面向全社會
主題分類:公安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編號 BBLD00-2025-0003
文件編號 侖政[2025]50號
政策解讀 解讀《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辦法(試行)》
政策圖解 圖解《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辦法(試行)》
意見收集采納 http://www.rongyikj.com/art/2025/8/18/art_1229892975_3418.html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各單位:

《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寧波市北侖區網約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消除網約房安全風險隱患,預防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持續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北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網約房的經營、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房源、接受預訂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及其他可以提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不包括有條件申領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本辦法所稱網約房平臺是指為網約房經營者提供發布房源信息的網絡服務平臺。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一)區公安分局

負責網約房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經營者和住宿人員落實治安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及時妥善處置涉及網約房的糾紛及治安、刑事案件。

(二)區住建局

負責網約房房屋結構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做好網約房裝修安全、用于網約房經營的自建房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區市場監管局

負責網約房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網約房經營主體依法登記,審查和發放網約房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區文廣旅體局

負責做好用于民宿(客棧)網約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區消防救援局

依法對網約房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有消防安全監督職責的主管部門開展網約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區應急管理局

對網約房的應急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其他部門開展網約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區衛健局

負責網約房的衛生監管工作。

(八)區委網信辦

負責網約房平臺上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舉報受理工作。

(九)屬地街道

配合區級職能部門開展網約房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章??條件和報備程序

第五條?用于經營的網約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房屋權屬明晰;

(二)建筑、房屋結構、消防、衛生條件和用電、用氣、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配置符合相關標準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設備和系統,確保信息實時準確采集上傳;

(四)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技防措施,在主要出入口、通道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高清視頻監控;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五)具備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房屋門、窗應當符合防盜要求,臨街或易翻越、易墜落門、窗應當設置安全防范設施;

(六)符合所在住宅小區管理規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禁止在違法建筑、地下空間、移動性或臨時性構筑物、不能滿足結構使用安全要求的危險房屋、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的不宜用于網約房經營的建筑內經營網約房。

第七條?經營網約房,應當報備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

(三)信息采集設備安裝證明文件、技防設備安裝證明文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安全防范設施設備配備情況;

(六)經營場所房間的平面圖;

(七)從業人員名單及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八)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網約房經營者經營前,應當根據以下程序進行報備:

(一)網約房經營者在網約房平臺發布信息前,應當先通過“浙里辦”中“網約房管理一件事”模塊申請報備;

(二)申請人申請報備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補正材料后,公安機關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三)線上復核通過后,系統自動生成房源碼,網約房經營者可下載保存使用;

(四)各行政職能部門需現場復核的,應當于線上復核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對網約房經營場所組織現場復核,提交現場復核意見;現場復核未通過的,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房源碼暫停使用。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有經營行為的網約房經營者,須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報備。

網約房經營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備,報備程序同上。

網約房經營者退出經營的,應當通過“浙里辦”中“網約房管理一件事”模塊申請注銷,申請注銷后,系統自動注銷房源碼。


第四章??網約房經營者責任

第九條?在網約房平臺發布房屋經營信息、房源信息前,應當取得房源碼。

第十條?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護個人隱私,維護住宿人員合法利益。定期檢查網約房各類設施設備和網約房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狀況,入住前對住宿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一條?嚴格落實住宿人員實名登記制度,確保住宿人員登記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入住時間、退房時間、房間詳址等信息真實、有效、完整、規范,并實名、實數、實情、實時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

第十二條?接待外國人入住時,應當在外國人入住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派出所登記。登記內容應當涵蓋住宿人員的姓名、性別、國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證件種類、證件號碼、入住時間、入住房間等信息。外國人退房后,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派出所報送其退房時間。

第十三條?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應當遵守公安部“五必須”規定:

(一)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

(二)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

(三)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

(四)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須在發現以下可疑情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1.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身份關系明顯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被麻醉、被脅迫等情形的;

3.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與不同人入住,又沒有合理解釋的;

4.其他可疑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來訪人員管理制度。入住前對住宿人員進行來訪人員登記提醒,接待來訪人員時要求登記來訪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訪問時間、人員關系等信息,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

第十五條?建立可疑情況報告制度,發現住宿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縱容、隱瞞、包庇。

第十六條 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需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措施,并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提供電競房服務的,應當在電競房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張貼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在預訂、入住環節明確告知電競房不接待未成年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有未成年人違規進入、未實名登記擅自進入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網約房經營者應當落實公共衛生要求,科學配置衛生設施,落實環境清潔消毒,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嚴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個人等相關信息,嚴禁在網約房內部非法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

第十九條?嚴禁發布虛假房源、虛假地址等虛假信息。


第五章??網約房住宿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網約房住宿人員具有以下責任:

(一)應當向網約房經營者主動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信息登記,不得留客住宿或私下轉讓床位;

(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不得亂扔垃圾、制造噪音,不得妨礙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三)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網約房經營者消除;

(四)不得利用網約房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五)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網約房內;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網約房平臺責任

第二十一條?網約房平臺具有以下責任:

(一)建立數據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二)要求網約房經營者在發布房源時必須使用真實信息;

(三)網約房平臺接到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通報后,應當對本平臺相關房源開展的處置工作進行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平臺、網約房住宿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和浙江省、寧波市另有新出臺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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